政策解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政策解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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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國家發改會2016年2月26日發布;
(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國家發改會2016年4月11日發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國家發改會2016年5月30日發布;
(四)2013-2015年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的通知。
【注】《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07年第53號令)和《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國經貿〔1993〕261號)同時廢止。
二、政策背景及鼓勵政策
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
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執行。經海關確認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可按有關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放置在其異地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使用。
2、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3、國家支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三、申報條件
(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2、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5、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二)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四、評價指標:
(一)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3、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4、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二)評價指標體系:

(二)行業系數

(三)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年度研究與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
2、年度研究與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3、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五、申請評價材料
(一)申請認定材料主要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1、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①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②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③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2、必要的證明材料:
①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②相關統計和財務報表;
③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專利信息、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國家級和省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二)已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技術中心分中心每兩年一次評價材料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享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政策情況及必要證明材料。
1、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①簡要分析行業創新趨勢和特點、地位、競爭優勢;
②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情況;
③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
④取得創新成果、知識產權、研發產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⑤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注】評定的證明材料和認定一樣,國家要求紙質材料一式二份。
六、認定時間
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認定,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一)省推薦國家認定時間:2016年6月30日;
【注】每個省市擇優推薦企業不超過8家,有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或創新型城市所在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其中推薦的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型城市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于5家)
七、申報認定流程
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省、市發改會或主管部門 →推薦文件及申報材料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公示名單。
八、歷年申報認定情況
截止到2015年有1187家通過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有64家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1、2015年(22批):97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8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分中心,公布8家撤銷技術中心。
2、2014年(21批):96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8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分中心。
3、2013年(20批):123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5家通過認定技術中心分中心,公布2家調整、3家處罰、7家撤銷。
九、其他
(一)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
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
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二)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
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
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三)90個工作日之內公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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